2010年10月26日,清丰县工商局接到清丰县丰瑞达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梁某(男,河南省清丰县瓦屋头镇腾梁村人)投诉,称其购买瓦屋头镇四公司老工商所旁边曹某(男,河南省清丰县瓦屋头镇佃南村人)化肥门市所销售的一吨(50袋)美国钾宝肥料涉嫌严重的质量问题,因为在其施肥后,大棚内种植的蔬菜不生长、少结果,造成了严重的减产,带来了很大的损失。该局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曹某化肥门市和仓库进行检查,曹某刚开始不配合执法工作,拒不承认是由其销售的美国钾宝肥料,但我局检查人员对其的登记台账和欠条进行核对,曹某在证据面前承认了违法事实,此时,曹某不配合执法人员工作,还打电话找人说情,我局执法人员顶住压力,坚持依法办案,维护农民利益。第二天,我局工作人员对曹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确认了因使用肥料造成的损失这一事实后,我局领导经研究决定,委托清丰县蔬菜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清丰县丰瑞达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因肥料造成的减产和损失进行评估,并要求出具鉴定结论报告。县蔬菜办组织了市、县两级专家对其大棚蔬菜的减产情况作出了评估,并出具了鉴定结论报告。根据蔬菜中心鉴定报告,我局又委托清丰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其减产造成的损失进一步进行评估与确定,最后确定投诉人的经济损失达到28万多元。该不合格化肥销售案的迅速查处,既保护了农民利益,又有效镇慑了不法之徒,树立了工商执法权威。
因受害人损失巨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目前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曹某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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