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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2-17  浏览次数:625

土地承包合同书

       发包方:

承包方:

为加快本地区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的科技含量和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经双方充分协商同意,特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标的面积:承包方承包发包方提供的旱地亩。

二、承包土地位置:毕节市梨树镇平乡村组的土地。

三、承包土地用途:提供给承包方从事核桃标准化种植示范、苗木繁育和国内外优质果树的引种、试验、示范、推广、科普和农业观光旅游的现代农业科技园区建设。

四、承包期限为二十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五、承包费单价和金额:旱地承包费以人民币600元/亩年计算,计合:万元。

六、承包期内不因市场物价的浮动而调整土地承包单价。

七、承包期内发包方未经承包方引进承包方的同意,不得在发包土地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等其他任何活动。

八、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干涉承包方引进的承包方在承包面积内的规划设计和修建接待设施管理建筑和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合同期满后或承包方中途终止合同,有关设施无偿交给发包方。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片土地,土地的补偿归发包方,地上的附着物补偿归承包方。

九、土地承包费支付方式:承包费支付方式为壹年壹付,承包方于每年的十二月底将次年的承包费支付给发包方。

十、发包方有义务为承包方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提供必要的协调服务。承包方在雇用生产经营用工时,同等条件下和服从公司管理的情况下将优先雇用发包方的劳动力。

十一、承包方引进的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享有生产经营的自主权、管理权和收益权。

十二、承包期内,该土地上的水窖、水塘、水池和电力、等配套设施和地上附着物归承包方使用,在使用期间承包方要保护好以上设施,如有损坏由承包方修复,所产生的电费由承包方负责。

十三、承包方引进的承包方在未经得发包方的同意,承包方不得将承包土地私自转包和改变与项目无关的土地用途。若承包方的原因造成该土地长期闲置或荒废,发包方有权收回土地。

十四、承包期内,承包方引进的承包方如因合并、变更,本合同应作为债权债务一并处理,保证本合同履行的延续性,发包方不得提出异议或新的主张。

十五、承包期内,承包方引进的承包方实行内部承包责任制,发包方应允许,不得干预。承包期内不因发包方法人的变更而终止合同。

十六、承包期满后,同等条件下承包方引进的承包方享有对该片土地的优先承包权。

十七、在承包期内为了使合同的长期性,承包方付发包方合同保证金壹拾万元人民币,如中途承包方不履行合同,合同保证金不退还。(此合同保证金存入梨树镇政府银行账户,双方不得挪用)

十八、以上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履行,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一切损失,将由违约方全部承担。

十九、在承包期内双方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另定条款。

二十一、本合同壹式肆份,发包方、承包方、政府和存档各执壹份,以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

 

发包方:承包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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